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86********,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幼儿园园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3至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被聘为**幼儿园园长。2019年暑假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学生家长,以提前缴纳学费能减免餐费和赠送特色课程为由,向60多名学生家长提前收取报名费,共计人民币475352元,并向学生家长出具了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被告人王某某将收取的报名费用于偿还个人网贷。案发后,王某某退还幼儿园报名费4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幼儿园报名费,共计人民币4753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荣
检察官助理:鲁存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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