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5********,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系天津市**自动门有限公司业务员。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与仇某某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后将所收货款人民币13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代表天津市**自动门有限公司与张某甲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后将所收货款人民币74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宋某某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后将所收货款人民币7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乙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后将所收货款人民币65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共计侵占天津市**自动门有限公司人民币100500元。
案发后,经天津市**自动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与张某丙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超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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