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铁东,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30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张掖市**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利用为公司配送啤酒并收取货款的便利条件,采取收取货款后不上交或者少交的方式,累计侵占该公司啤酒货款19907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2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财务汇总表、欠条等证明本案事实的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退赔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兴才
书记员:王建强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镇**村**社**号;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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