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8********,硕士研究生文化,汉族,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号(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8月2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通过招聘成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受该公司委派到其名下子公司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大渡口区的**项目,任职该项目销售中心的渠道销售主管一职。从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王某某利用其管理**项目渠道销售团队的职务便利,安排职工何某某(不起诉)及薛某某、赵某某三人虚构劳务人员名单并制作上岗上勤假象,以此获取公司额外发放工资等资金201872.7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在重庆市南岸区被警察抓获,其家人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赵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微信截图;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天庆
检察官助理:彭建军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5832****;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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