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8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村。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8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2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在浙江**管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下设威海分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其客户威海**建筑有限公司交付给公司的用于顶34万元货款的1206网点房,占为己有并登记到其妻子聂某某名下。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丽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