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乡**村**号,捕前住库车县**镇**农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6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捕前住库车县**镇**农场,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王某2,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乡**村***号,捕前住库车县**镇**农场,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王某3,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库车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王某2、王某3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至今,承包邓如意土地的种植户王某某、徐某某等人,不服从**公司管理,不按照牙哈镇通知要求进行集中居住,擅自更换电表盗电,阻碍安装高压计量器施工、私自毁坏林带树木并在林带建房,殴打农场管理人员银某某、法人邓某某及家属周某某,不出义务工,不交地租,法院判决后不执行,多次组织种植户到牙哈镇政府、信访局等单位上访,为此新疆**公司法人邓某某多次到牙哈镇政府、信访局配合调解,影响了该公司工作正常进行。
二、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2、徐某某与承包邓某某的22户种植户(窦**、刘**、卢**、沈**、沈**、王**、王**、冯**、邹**、邹**、王**、王**、王**、王**、王**、吴**、赵**、陈**、陈**、李**、夏**、王**)在库车县牙哈镇作业区徐仿勋家中私自非法成立“中原新村”,并在种植户大门上、农用车上喷绘“中原新村”标识,在邓某某农场路边竖立多个“中原新村”路牌。经开会投票选举出王某某为组长,徐某某为书记,王某2为副组长,王某某、徐某某、王某2三人多次组织在徐某某家中开会,制定了“中原新村”9条条例和“中原新村所走方向及战略”。2016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某、徐某某、王某2三人组织收取上访会费共计21750元。王某某、徐某某、王某2三人多次组织承包邓某某土地的种植户(10多人-20多人)上访,到库车县牙哈镇政府20余次、库车县人民政府3次、库车县信访局5次、库车县水利局2次,在上访期间存在缠访、闹访,大声吵闹,情绪激动,不听劝阻,存在拍桌子、砸桌签牌,谩骂调解人员的情形,聚众围堵库车县人民政府、信访局门口,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损耗,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秩序,扰乱上级既定的工作部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土地承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银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王某2、王某3的供述与辩解;4. 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王某2、王某3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徐某某、王某2、王某3组织他人非法成立“中原新村”,不服从新疆**公司的管理并与其对抗,多次组织他人聚众缠访、闹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文轩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王某2现羁押于库车县看守所。王某3现取保候审,住阿克苏市**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