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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辽宁省**********组,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辽宁省******小区回迁楼****室。因故意伤害罪嫌疑,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及尹某甲(已判决)在******村因拉砂石料一事与赵某甲(已判决)发生厮打,后双方分开。当日19时许,赵某甲纠集多人乘车来到********组尹某甲家门前,与尹某甲、王某某等人发生殴斗。在此过程中,赵某甲被打伤。经鉴定,赵某甲左侧肋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违法行为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王某某住院病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尹某乙尹某丙苏某某尹某丁朱某某许某某师某某、张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同案犯尹某甲、赵某甲、张健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鞍山双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他人纠集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杰顺

检察官助理:苏美娇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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