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34分许,卢某某(另案处理)与郑某某(已判)因为男女感情问题发生矛盾纠纷,约定叫人至台州市椒江区东商务区荷塘码头门口打架。卢某某纠集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周某某(已判)等人来到现场,郑某某纠集了吕某某(已判)和李某某、虞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现场,双方在荷塘码头门口碰面后即互相斗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持一蓝色长凳砸了郑某某后迅速逃离现场。斗殴导致郑某某、卢某某、周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卢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询问。同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对其网上追逃。2020年4月14日,王某某向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府前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现场照片、伤势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毛某某、俞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郑某某、吕某某、卢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公众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晟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6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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