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平舆县******庄,2019年10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某某:

2017年6月25日23时许,郭某某、马某某(已判刑)等人因琐事在平舆县月旦桥附近与被告人王某某、“汤圆”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被对方人员殴打致伤,被告人王某某为报复,遂纠集董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延某某(已起诉)等人与郭某某、马某某纠集的武某某、彭某某、宋某某等人,使用钢管、砖头等工具在平舆县体育场院内聚众斗殴,致使两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前科证某某,现场提取照片,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某某等,

2.证人彭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郭某某、董某某、马某某、武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汤某某、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为报复他人,纠集众人持械斗殴,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5月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