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7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月17 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8日下午,张某甲(另案)、李某某(另案)因送刘某某、赵某某、陶某某三人回官寨的事情与王某乙(另案)结怨,后双方在电话中相互辱骂,并约定双方邀约人在舍得乡陆良村民委陆良新寨村(即那革黑村)聚众斗殴。张某甲打电话叫其哥哥张某乙(已判刑)邀约人,张某乙邀约了普某甲(已判刑)、张某丙(已判刑)、张某丁(已判刑)、普某乙(另案)等人,王某乙邀约了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丙(已判刑)、王某丁(已判刑),王某甲又打电话给王某戊(已判刑),后王某戊和王某己(已判刑)、王某庚(已判刑)、王某辛(已判刑)一起来到官寨乡汽车客运站旁边与王某乙等人汇合。当晚20时许,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8人分乘四辆摩托车来到陆良新寨与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普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等人进行持械斗殴。此次斗殴导致王某乙头部、右肩部受伤;张某丙头部受伤;王某戊右眼受伤。经鉴定,王某戊的右眼部及张某丙的头顶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王某乙头部的损伤为轻微伤,右肩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纪,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上3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梅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4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