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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董某某(已另案处理)与潘某某(已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实验中学门口打架。当日23时许,潘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与董某某等人在天津市静海区教育局门口见面并发生斗殴,后王某某离开现场。2020年3月26日11时58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静王路88号大邱庄机动车检测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纠集,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少利

检察官助理 沈梅萱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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