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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23时55分,张某甲在“一九酒吧”酒吧喝酒时与闫某某、刘某某因饮酒发生矛盾,随后张某甲为报复对方,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及张某乙、郭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九人在该酒吧门外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永)行罚决字[2018]10386号、10387号决定对张某甲、冯某甲行政拘留、罚款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非党员无正式工作证明、无前科犯罪记录、收押在逃犯罪嫌疑人证明、办理寄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协议、收条、撤诉申请书;

2同案人员张某乙、郭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平)公(刑)鉴(法)字[2018]24号;

附: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检查报告单1页;

平舆县人民医院住院单、检查单共8页、告知笔录;

6郭某某、冯某甲对被告人的辨认;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临时起意,多人围殴被告人,致使被告人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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