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乡**村**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9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田某某于杨某甲(二人作案时年龄均不满16周岁)在开封县**中心因口角发生矛盾,后该二人约定在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中心内了事,期间田某某纠集王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其中王某甲特意提前回家拿了一个铁质伸缩甩棍后去现场;杨某甲(另案处理)纠集邢某某、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其中季某某又叫来老表王某某;双方在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体育中心见面后,双方发生斗殴、厮打,期间除拳打脚踢外王某甲用事先准备的伸缩甩棍进行斗殴、厮打,双方厮打造成季某某、田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季某某、田某某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学校证明、谅解书、社会调查报告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季某某、王某甲、杨某乙的供述,证人邢某某、吕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 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 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纠集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磊
杨志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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