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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9日下午五点左右,在河南省睢县**镇**庄南地的大路上,睢县**镇**庄村村民张某甲(已判决)和妻子付某某与太康县**镇**村村民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乙、任某某因过马路汽车刮蹭发生纠纷,双方引起打架,后张某甲的亲戚王某丁(已判决)得知情况后纠集索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来到现场与王某乙一方发生厮打,任某某给其亲戚张某丙、张某丁打电话,张某丙、张某丁到达现场与张某甲一方发生厮打,造成多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王某丙、张某丁、张某乙三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的户籍查询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调解协、收到条、抓获经过、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

2证人张某甲、索某某、王某丁、陈某某、张某丙、付某某、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丁、张某乙、任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涉嫌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国福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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