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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某某某、小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5********,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现住凯里市**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1月1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凯里市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日晚上,文某某(已经判刑)和张某某(身份不明,未到案)在凯里市小高山路口欲抢杨某某(身份不明)等人驾乘的摩托车,但因杨某某等人及时逃离而未得逞。杨某某将此情况告知刘某某(已判刑)后,刘某某又告知杨某某(已判刑)。后刘某某、杨某某就去找文某某等人报复并将王某某砍伤。唐某某(已判刑)得知王某某被砍伤后,和文某某与对方协商处理未果,后双方约定在凯里市滨江大道“武力解决”。2014年8月5日凌晨,刘某某、杨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等20余人,由王某某驾车载部分斗殴人员,与唐某某、文某某纠集的20余人达到凯里市滨江大道,双方持砍刀、钢管、木棍在马路中间斗殴,持续时间10分钟左右。民警根据110指挥中心视频监控发现赶到后,双方各自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邀约和安排,积极为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接送斗殴人员,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家桃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98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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