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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聚众淫乱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301984********,群众,本科文化程度,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村,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单元**室,山西**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逮捕,现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姚茜(另案处理)在华康帝景酒店6012房间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王某某又通过微信将入住华康帝景酒店6008房间的崔卫平(另案处理)叫到6012房间。后姚茜在与崔卫平发生性关系的同时,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口交,三人在聚众淫乱的过程中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组织他人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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