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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脱逃案)(公开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住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1990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于被石屏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1990年3月12日投入云南省羊街农场(现云南省建水监狱,下同)服刑; 1991年1月26日,因犯脱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八年三个月二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某某于1992年6月17日从建水监狱脱逃,于2019年12月17日17时许被抓获,同月20日押回云南省建水监狱。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9月1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以红检五部交诉〔2020〕1号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原云南省羊街农场八中队服刑改造期间,于1992年6月17日凌晨4时,趁监控不严之机翻越围墙实施脱逃。

2019年12月17日17时,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湾华村梁北四一路口处将王某某抓获。

王某某脱逃后,云南省建水监狱于1999年7月29日发出《协查追捕脱逃罪犯王某某》协捕函,于2002年4月1日将王某某登记为网上在逃人员,于2019年10月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发出协查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脱逃报告表、逃跑捕回登记表、捕回报告、脱逃经过、情况说明、协查抓捕脱逃犯表格、在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羊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手印痕迹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服刑改造期间,抗拒改造实施脱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检察官助理:沈艳红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关押于云南省建水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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