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2002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2年11月17日被送四川省五马坪监狱服刑,2003年2月24日脱逃。2019年9月20日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四川省嘉州监狱。
本案由四川省嘉州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交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02年11月17日被投入原四川省五马坪监狱(现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以来,不守法改造。200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罪犯庄某某(已被抓获且判决)趁夜深人静干警不注意之机脱逃。为躲避追捕,被告人王某某逃至山西、成都、西藏、广东、贵州、云南、山东等地,以在煤矿、餐厅、工地打工、承包隧道开挖工程为生。2019年9月20日凌晨3时许,四川省嘉州监狱民警和沐川县公安局民警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雄起大酒店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提取了王某某指纹掌纹比对样本。经鉴定,四川省嘉州监狱提供的脱逃人员王某某左手拇指与2019年9月20日抓获的在逃人员王某某左手拇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2019年9月20日,四川省嘉州监狱民警将王某某押解回嘉州监狱关押。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伙同他人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槐勤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嘉州监狱。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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