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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脱逃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安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黎族,文化程度小学,1977年**月**日出生,现年43岁,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身份证号码4690031977********,家庭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曾使用曾用名王某甲,犯抢劫罪、持有假币罪,于2004年2月25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3年9月24日起至2006年9月23日止,2004年4月16日押送至四川省盐源监狱服刑。被告人2004年9月3日从盐源监狱*监区脱逃,逃回海南省后,恢复使用户籍王某某。2009年12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王某某提出上诉后,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押送至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被告人王某某在三江监狱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于2013年、2015年获得两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一年零一个月,201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王某某主动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交代了曾使用曾用名王某甲在四川省盐源监狱服刑并脱逃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5日龙华分局将王某某移交四川省攀西监狱押回关押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脱逃犯罪一案,四川省攀西监狱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我院审查后就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及脱逃后在外又犯罪的情况进行了退查,攀西监狱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7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2004年犯罪时以其自报姓名王某甲接受审判,后被送至四川省盐源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9月3日从盐源监狱*监区脱逃,逃回海南省后,恢复使用自己的户籍王某某。脱逃期间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被押送至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被告人王某某在三江监狱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于2013年、2015年获得两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一年零一个月,201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王某某主动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交代了自己曾使用曾用名王某甲在四川省盐源监狱服刑并脱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脱逃时剩余刑期两年零二十天,脱逃在外十五年六个月零八天,诉讼期间王某某未委托辩护人,由其自行辩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有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材料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无视国法,故意实施脱逃犯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系在押服刑罪犯,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德全

张玉昆

2020年8月31日

附:1、证据目录1份,案卷材料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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