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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和平区**道**小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至案发,受雇佣在本市和平区**道**小区**室对患有脑萎缩瘫痪在床的被害人梁某某进行看护。自2018年12月初至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殴打、捆绑、使用行李箱压腿等方式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虐待行为,致被害人梁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面部挫伤、颈部挫伤、手挫伤,鉴定为三处轻微伤。

经被害人亲属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8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行李箱等作案工具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冀某某等三名证人的证言;

2.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3.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材料、家政服务雇佣合同、营业执照、被害人患病相关检查报告单、病历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4.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害人梁某某的看护人,数日内多次对被看护人实施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江

代理检察员:王 静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十四张)、补充材料八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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