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7********,小学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屯,现住址: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取保侯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20日,被害人孙某某因养殖肉牛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三万元,约定利息三分。被告人王某某书写借据,由孙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后发现借据上借钱数人民币3万元错写成3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妻子将写错的借据团了团扔在王某某家的纸篓里。由孙某某自己重新书写借据,一年后孙某某将借的三万元钱和利息还给了王某某。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拿着2009年3月20日写错被扔掉的借据到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某偿还借款和利息共计八万元。民事诉讼期间,孙某某向法院提出王某某提供的借据日期有涂改并添加了“合牛”的字样,要求进行笔记鉴定。经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提供的借据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借据上的“6”是由“0”改写形成的,借据上的“合牛”与其他字迹不是一次书写形成,“合牛”字迹为添加书写形成的。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民事诉讼后,王某某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两枚3万元借据、法院民事案件卷宗、王某某撤诉申请、法院撤诉裁定;2.证人证言:证人乌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德力根
王莹颖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移送全部侦查卷宗;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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