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现任藁城区**镇人民政府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2019年11月1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天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村民桑某某利用村民于某某有智力残疾的缺陷,由桑某某带领于红起在藁城区工商相关部门注册成立了藁城区**建筑工程队、藁城区**建筑工程队、藁城区**建筑工程队、藁城区**建材经销处、藁城区**建材经销处、藁城区**建筑工程队、藁城区**建材经销处、藁城区**建材经销处用于建筑工程、劳务派遣、工程送料的经营。上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均为于某某,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该八家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桑某某负责运送工程材料及建筑施工等。
根据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税务机关信息: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于某某名下的上述个体工商户分别向:石家庄**有限公司、河北**有限公司、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开具普通发票。
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给石家庄市**有限公司虚开发票25.1万元;于2019年11月给河北**有限公司虚开发票29.99994万元;合计对外虚开发票55.0999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2828.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全部退缴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立案法律文书;(2)王某某相关法律文书;(3)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4)王某某户籍证明及相关行政单位材料;(5)于某某残疾人证;(6)王某某询问笔录;(7)八家公司税务材料;(8)八家公司工商注册资料;(9)银行资料;(10)王某某到案经过;(11)**公司相关资料;(12)**公司相关资料;(13)河北**公司相关资料;(14)**公司相关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桑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耿某某、任某某、李某某、尔某某、张某某、谷某某、曹某某、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瑞国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本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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