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三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县**镇**街**委**组,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家园**栋**门**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21日被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哈尔滨**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施工。为与公司结算,王某某在与哈尔滨**公司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购买了哈尔滨**有限公司开具的8张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公司用于入账。经黑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王某某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776,699.1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3,300.8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800,000.00元,影响增值税金额共计人民币23,300.88元。上述发票涉及的税款现已全部补缴。
经侦查,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营业执照、记账凭证、涉案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商贸有限公司涉案立案决定书、批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向哈尔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发票用于平账而虚开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煜红
检察官助理:王 婷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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