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句容市**镇**新村**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为结算工程款,在明知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单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虚开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给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使用,价税合计630000元,票面金额611650.49元,税款18349.51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税款人民币18349.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姜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莉
检察官助理:莫婷娟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0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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