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于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在北京市大兴区其租住屋内,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00余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亿余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余张,税额金额合计人民币700余万元。2020年7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税控盘、发票等;2.书证: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笔记本电脑鉴定意见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搜查同步录像、开票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
检察官助理:李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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