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8〕37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7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因涉嫌虚开发票,2018年8月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2018年9月13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经营场所等方式登记注册卢氏县**销售部、卢氏县**销售部、卢氏县**销售部、卢氏县**销售部,并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以上述四家个体工商户名义,以虚构交易为手段,向新疆等地虚开发票共计293份 ,票面累计金额48249548.02元。2018年8月7日王某某到卢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玲玲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11册16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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