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号,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肖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名下有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筑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队。肖某某系公司和**队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王某甲系上述公司和**财务**。
2017年5月,武汉**建筑有限公司在承接**大学**馆**工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为结算该项目的工程款,在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627043.45元。
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间,在承接**房周边道路及排水工程、开发区**——叫**工程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为结算该项目工程款,在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918913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询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短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劳务分包合同、商砼买卖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收据、费用报销单、送货单、企业工商信息、涉税信息查询结果、费用开支台账、银行账户流水、支票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程某某、丁某某、吴某某、王某乙、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人身检查笔录;4.手机信息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珣
检察官助理 刘启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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