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5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0021952********,汉族,小学毕业,许昌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中共党员,住许昌市魏都区**路**花园*座,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17年7月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2017年8月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内部分包许昌**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许昌**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许昌市东城区**建筑工程。2012年6月份至2012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找许昌**集团有限公司结算该工程工程款过程中,明知郑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水泥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集团许昌**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未与许昌**有限公司针对该工程发生真实的交易,仍通过非法渠道虚开上述六家公司与许昌**有限公司发生货物交易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1份,票面价税合计总金额6536.1561万元。后王某某安排其工作人员秦某某将上述发票交给许昌**有限公司走账。后因许昌**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怀疑该批发票是假发票而未入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部门发票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某某
2017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3册;
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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