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2015年5月18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2月1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庆云**资源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没有进行实际经营,王某某、王某甲二人商议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2011年3月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收取开票费的情况下,由王某某所在的庆云**资源有限公司向淮北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张,税额849891元,以上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1日7时许,在山东省邹平县**镇司法所附近被庆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上所述的该起犯罪事实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20年3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邹平县**镇**村**号。
2.侦查卷宗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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