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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肥西县**路**号**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股份公司集体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借用其亲戚罗某某成立的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楼**号门面房,以下简称:****公司)名义开展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业务,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公司可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王某某为了少承担税款,便通过网络联系他人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按照开票金额的6.5%向对方支付开票费。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王某某分三次让他人为****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4份,价税合计金额951615元,税额计131257.4元。王某某利用对方提供的加盖了开票公司印章的空白材料,编造了相应虚假交易的采购合同,连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交给****公司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案发后,****公司已经补交了因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少交的税款。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工商登记档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编造的采购合同、加盖了印章的空白单据、税收完税证明及明细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达到个人少承担税款负担的目的,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借用于开展业务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张,税额计131257.4元,并在税务机关进行抵扣,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  俊

2020年81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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