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单位**公司,经营场所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鞋类加工、销售。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庐江县白湖镇**社区**村**号。联系方式:1825600****。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公安分局朱泾派出所抓获,寄押于金山区看守所,1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押回并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和张某某(另案处理)商议,以虚构交易、资金回流的方式,让张某某帮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许诺以每双鞋子增加0.5元加工费作为开票费。后张某某联系王某乙(另案处理)于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23日从芜湖县成业皮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128036.78元,税额163902.76元,后将发票入账**公司并申报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已认证抵扣。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扣押清单、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库单、银行交易流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查询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张某某、蔡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琦
2019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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