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2日冠县公安局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冠县盈雅纺织品有限公司、冠县乐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项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河北鹏翔纺织有限公司、河北同晟纺织有限公司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收取项某五个多点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项某控制的以上两公司提供冠县盈雅纺织品有限公司、冠县乐阳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142份、价税合计163154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河北两公司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10004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孟震
张怡昕
2019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