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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3********,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山东省蒙阴县**街**号**号楼**单元**室(籍贯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10注册成立**运输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交易存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委托,为东营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10733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营业执照、虚开的发票复印件等书证;同案犯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西剑

检察官助理:蹇凤英

2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电话1526446****)。

2、侦查卷二册,卷外材料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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