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鄄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鄄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以鄄城县联航纺织有限公司和鄄城县聚裕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济宁市鑫程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税额合计人民币624645.2元。
2.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以鄄城县联航纺织有限公司和鄄城县聚裕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济宁华硕玩具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份,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合计人民币451141.14元。
3.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鄄城县联航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宁波市海曙区丰之盈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69941.9元
4.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将其他单位向鄄城县聚裕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税额合计人民币417412.96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6631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曹某某、晁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熊某某24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证人晁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根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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