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单位绍兴**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住所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幢**层。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绍兴**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社区**之**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绍兴**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社区**之**号,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2010年8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嫣,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绍兴**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绍兴**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绍兴市**服装厂(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多抵扣税款,经朱某某(已判决)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开票费的方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郓城县**纺织有限公司、鸡泽县**纺织厂、重庆**织造有限公司、绍兴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印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170656.5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01829.96元,其中为被告单位绍兴**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806200.06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03575.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路**号租房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未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资金流分析底稿、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委托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非同案犯王某丙、王某丁、陈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绍兴**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王某甲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五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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