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14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81********,汉族,本科文化,系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户籍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号,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间,王某某在实际经营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号**室)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在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的方式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购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0余张,涉案价税合计976,26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税款金额合计141,849.75元,后上述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同额损失。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证言、招商银行交易明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易明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出具的认证信息明细表、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资金回流明细表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陈某某购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余张,价税合计976,260元,税款金额合计141,849.75元。
2.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证实,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上述税款。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5.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和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涉案税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胜
检察官助理:张华雯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96411****。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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