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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淄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街道**庄**组**号,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街道**庄**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支付开票费,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从江苏润海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睿力经贸有限公司为其控制淄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发票。在取得上述发票之后,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开票费,通过中间人崔某某介绍,向齐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淄博莹锦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382830.33元,价税共计2775520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淄博莹锦经贸有限公司已经全部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说明、户籍证明、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及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淄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交易明细、企业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对崔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王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淄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凯

检察官助理:司宁宁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临淄区**街道**庄**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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