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本市富阳区**乡**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以支付票面总金额10%-12%左右开票费的手段,通过裘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从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杭州**钢铁有限公司、杭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6份,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3 325 371.5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46 791.62元,由**公司全部入账申报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司已向税务机关退缴了抵扣的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财务明细账、记账凭证、发票抵扣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银行交易明细,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归案经过、微信截图,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裘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世平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于原处候审(联系电话1875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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