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住**乡**村,经商,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唐山市博荣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17年1月至5月份期间,在与张家口安平物流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往来,也未接受张家口安平物流有限公司任何运输服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从张家口安平物流有限公司虚开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虚开价税合计3100937.89元,虚开税额341103.16元,该发票已经全部认证、抵扣税款。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公安机关提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抵扣税款证明等书证;2、其它犯罪嫌疑人的供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桂英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唐山市古冶区**乡**村,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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