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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3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住该村**街**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11月份,唐县**石灰厂与山西***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唐县**石灰厂经营人购买了由山西***商贸有限公司给唐县**石灰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八份,唐县**石灰厂将这二十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了税款,涉税金额475426.18元。被告人王**到案后,主动将抵扣税款上缴唐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忠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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