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城县**镇**村**街**排**号。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大城县**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为江苏**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税款金额1226172.93元,已全部认证抵扣,2015年12月18日从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1509565.14元,已全部认证抵扣。2019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自愿向大城县公安局交纳100万元人民币退缴税款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梁某甲、梁某乙、杜某某、孔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工商注册资料、税务机关进销项明细、银行明细等书证;
4.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营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缴税款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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