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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捕前住本村**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事实:

2012年3月份至2016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期间,以资金空转的方式,从天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89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9847011.33元。

1、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额合计339128.2元,价税合计2334000元。

2、2014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税额合计1475682.55元,价税合计10151167.4元。

3、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合计245287.69元,价税合计1688156.8元。

4、2014年7月份至2016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税额合计1054242.23元,价税合计7255684元。

5、2015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税额合计508576.01元,价税合计3500200元。

6、2016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税额合计509128.31元,价税合计3504000元。

7、2016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税额合计727495.29元,价税合计5006880元。

8、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合计86819.89元,价税合计597525元。

9、2016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保定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合计87154.8元,价税合计599830元。

10、2015年5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公司虚开增值专用发票156份,税额合计2645581.3元,价税合计18207683元。

11、2015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合计152481.72元,价税合计1049433元。

12、2016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合计135907.04元,价税合计935360元。

13、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合计305211.75元,价税合计2100575元。

    14、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合计304587.63元,价税合计2096280元。

15、2016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税额合计440105.28元,价税合计3028960元。

    16、2016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额合计338901.49元,价税合计2332440元。

    17、2016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合计306987.94元,价税合计2112800元。

18、2016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额合计183732.21元,价税合计1264510元。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将依法应当保存的武强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私自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震

2019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和举证、质证提纲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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