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里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到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介绍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和西安**有限公司为丽水**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2748456.11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99348.33元,所有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均已用于抵扣税款。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归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详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押物品清单、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莉芳
检察官助理:潘启才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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