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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5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6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9年2月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再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9年4月2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再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管理。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在重庆瑞虎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汉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28号)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某某(已死亡)购买重庆大汉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用于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经审计,该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2283233.70元,销项税额388149.74元,价税合计2671383.44元,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于2018年10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理

2019年12月3三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9********);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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