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检公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在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人,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庄**号。因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喀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5日二次退查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 2019年4月22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9月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8日,已决犯张某某、史某某将****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人王某某和房某某(在逃)。转让后,在公司没有实际运营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房某某(在逃)虚构从农牧民手中收购羊毛的事实,并通过收集农牧民的身份信息,伪造收购合同及收款收据,以****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农副产品专用发票359份,虚开销售额32134324.5元,虚开税额4177462.18元。经网上追逃,于2018年12月21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在逃人员登记表,抓捕证明,户籍证明,转让协议书,西藏自治区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抵扣联,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收款收据收据,农牧民身份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016)藏02刑初6号判决书,****有限公司发票领购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次某甲、次某乙、普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西藏谐和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名义,为骗取国家税款,虚开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格桑德吉 助理检察员:欧珠卓玛 助理检察员:李姣姣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拾伍册、证据贰份;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