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7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2020年11月4日被开除党籍,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街道**大道**段**号附**号,住四川省南江县**街道**社区**组**路**号。因涉嫌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2019年12月2日被巴中市巴州区监察委留置,同月26日解除留置;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巴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挂靠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川渝**有限公司)、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巴中市南江县从事工程项目建设,为谋求时任南江县**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某某(已判刑)在工程项目承揽以及工程款拨付上给予其关照和帮助,先后9次送给赵某某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4.679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 2011年7月的一天,王某某为拉近与赵某某的关系,以及谋求赵某某对其挂靠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江县**路重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上给予关照,在成都市**巷附近一餐馆内送给赵某某现金2万元。
2.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为谋求赵某某对其挂靠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南江县**廊桥亮化工程项目争取补助资金,以及尽快拨付南江县**路重建工程项目余下的工程款,在开车送赵某某下班回家途中送给其现金5万元。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为感谢赵某某帮助其通过挂靠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南江县**镇**村**土石方抢修工程项目,以及对其实施的南江县**廊桥亮化工程、南江县**路重建工程项目给予的关照,以及谋求赵某某继续在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在赵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
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为感谢赵某某未经招标程序直接指定其挂靠的川渝**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南江县**镇**路改造工程一标段、**镇城镇综合整治项目一标段,以及在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在赵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万元。
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为感谢赵某某对其实施南江县**镇**路改造工程一标段、**镇城镇综合整治项目一标段以及以预借方式拨付工程款上的关照,在赵某某位于南江县南江镇**大道**小区的家中送给其现金20万元。
6.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王某某为感谢赵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帮助以及请求其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上继续给予关照,在赵某某位于南江县南江镇**大道**小区的家中送给其现金5万元。
7.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王某某为感谢赵某某在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以及请求赵某某继续帮助其承揽工程项目,在赵某某位于南江县**镇**大道**小区的家中送给其现金5万元。
8.2016年7月的一天,王某某为感谢赵某某未经招标程序直接指定其挂靠的川渝**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南江县**高速出入口斜坡景观改造工程项目,以及请求加大工程款拨付力度,在赵某某位于南江县**镇**大道**小区的家中,以祝贺赵某某儿子考上大学为由,送给其现金10万元。
9.2011年下半年,王某某为拉近与赵某某的关系,向赵某某提出在其购买的位于南江县**镇**村**组**路**号的土地上,为赵某某修建一栋住房,赵某某表示同意。2012年下半年,王某某全额出资在其购买的土地上修建两套住房,并根据赵某某的安排,以赵某某妹妹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于2014年1月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某妹妹名下。2016年下半年,赵某某因担心收受该套住房影响自己仕途,告知王某某要将该套住房退还。2017年上半年,赵某某因害怕被组织查处,要求王某某尽快办理退房事宜。2017年7月,王某某按照赵某某的安排,将该套住房过户到自己女儿何某某名下。经鉴定,该栋房屋价值为62.6795万元。
二、向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2012年,王某某挂靠川渝**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赵某某未经招标、招商程序,直接承建南江县**镇**路改造工程一标段、**镇城镇综合整治项目一标段。2013年初,赵某某安排南江县**局向王某某索要100万元,用于解决单位经费紧张的问题,并承诺以后通过虚增工程计量或承揽工程等方式为王某某处理向南江县**局所送的100万元。王某某考虑到赵某某、南江县**局在其承建南江县**镇**路改造工程一标段、**镇城镇综合整治项目一标段工程项目上的关照,以及为谋求赵某某、南江县**局继续给予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赵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南江县**局现金10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巴中市监察委调查期间,主动退缴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承包工程资料;房屋登记资料;房屋评估鉴定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立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部分赃款,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譞以
2020年12月4日
附: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 巴中市巴州区监察委调查卷柒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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