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8〕252号
被告人王**,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程老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2012年10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7年6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行贿罪,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行贿罪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职务侵占罪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29日移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8年1月31日经检察长批准将两案并案处理。期间,于2018年2月22日、2018年5月7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8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向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行贿54万元及价值34万余元的农村自建房一栋
1、2003年,被告人王**得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筹备建设侦技楼,遂于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11月多次找到王**,请其关照自己承揽该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2004年11月,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技楼项目公开招投标,王**组织湖南**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等三家公司投标报名,并将三家公司报名的情况告诉了王**。根据招投标公告,投标报名单位需缴纳50万元信誉保证金,因王**组织投标报名的三家公司只有湖南*甲公司缴纳了50万元信誉保证金,王**为使王**挂靠的湖南**建筑公司顺利中标,安排财务人员刘某某给王**组织投标报名的两家公司各虚开缴纳50万元信誉保证金收据,并向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时任院党组成员具体负责侦技楼基建工作的罗某某打招呼,请其关照王**挂靠的湖南**建筑公司。2004年年底,王**挂靠的湖南**建筑公司顺利中标并实施建设。
2005年8月,韶山检察院侦技楼项目主体完工,被告人王**向王**提出,请其关照将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技楼二次装修项目交给自己承建,王**表示同意。为规避招投标,王**代表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与王**签订了工程款控制在30万以内的装修合同,并约定结算方式按实际建筑工程量结算,将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技楼二次装修项目交由王**承建。
2006年上半年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技楼装修项目完工,2007年12月,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技楼建设及装修项目进行结算评审,侦技楼主体、二次装修及附属工程共计结算价565.5万余元。在工程完工后,王**多次请王**打招呼关照该项目的结算评审及工程款的支付。2010年8月,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侦技楼项目47.8万余元尾款支付给由王**。2010年11月底,王**打电话给王**,要其将47.8万元工程尾款打到自己指定的刘某某的账号。2010年11月30日,王**向刘某某账户转账50万元。2010年12月1日,刘某某将该50万元转账给王**在中国邮政储蓄开设的账户。
2、2006年2月,王**40岁生日时,被告人王**为感谢王**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送给王**2万元。
3、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为感谢王**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为其建造、装修了位于湘乡市**村**栋,该房屋的建房款、装修款以及家具家电购置款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2008年端午节后,王**将其父亲王某久送至该新房居住,直到2013年初王某久去世。
4、2011年1月,被告人王**为感谢王**在工程款支付上的关照,送给王**2万元。
(二)被告人王**向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原工会主席何某某行贿12.5万元
1、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找到时任韶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何某某,请其关照承揽土地整理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随后,王**挂靠的湖南**建筑公司顺利中标承建韶山市永义乡白玉村的土地整理项目。王**为了感谢何某某,于2005年春节前,在韶山市国土资源局何某某办公室,送给何某某5000元。
2、2009年,被告人王**得知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筹备建设职工宿舍楼山水荷园,遂于2009年中秋节前,找到时任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何某某,请其关照承揽该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随后,王**联系挂靠湘潭**公司、湖南*乙公司、湘乡三公司等三家公司报名投标,并将三家公司报名投标的情况告诉了何某某。2009年10月,王**挂靠的湘潭**建筑公司顺利中标山水荷园三标段项目。王**为了感谢何某某,2009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多次给何某某送现金表示感谢。具体情况如下:
(1)王**为了感谢何某某,于2009年中秋节前,在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何某某办公室,送给何某某人民币1万元。
(2)王**为了感谢何某某,于2009年春节前,在何某某家里送给何某某人民币1万元。
(3)王**为了感谢何某某,于2010年端午节前,在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何某某办公室,送给何某某人民币1万元。
(4)王**为了感谢何某某,于2010年中秋节前,在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宿舍楼山水荷园三标一栋宿舍楼楼梯旁,送给何某某人民币1万元。
(5)王**为了感谢何某某,于2010年农历10月21日,在湘潭华都宾馆送给何某某人民币1万元。
(6)王**为了感谢何某某,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何某某家里送给何人民币1万元。
(7)王**为了感谢何某某,于2011年端午前,在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山水荷园工地办公室外面,送给何某某人民币1万元。
(8)王**为了感谢何某某,于2011年中秋节前,在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山水荷园工地上,送给何某某人民币1万元。
(9)王**为了感谢何某某,于2011年农历10月21日在湘潭丹凤朝阳大酒店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10)王**为了感谢何某某,于2012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在何某某家里送给何人民币1万元。
(11)王**为了感谢何某某,于2012年中秋节,在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何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何人民币1万元。
(12)王**为了感谢何某某,于2013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在何某某家里送给何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00.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18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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