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行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泗阳县南刘集乡**园法定代表人,住泗阳县**镇**花园**栋**单元**室。被告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于2020年4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

2012年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泗阳县南刘集乡**园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庄某某5等名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和超市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3.6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因其经营的墓地占用了泗阳县南刘集乡**居委会**组土地问题,与**组村民多次发生矛盾冲突。泗阳县公安局南刘集派出所、治安大队先后介入调查。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经人介绍找到泗阳县公安局张某甲,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希望张某甲从中协调,让公安机关拘留处理集南组村民。后张某甲先后多次打电话给泗阳县公安局有关人员从中协调,希望办案单位能对村民进行拘留处理。

2018年7月13日,在泗阳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张某甲将2万元退还给被告人王某某。

2.2012年2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给予泗阳县南刘集乡政府张某乙人民币共计1.1万元,请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自己经营的墓地确定为公益性墓地、推进丧者进墓地安葬等事项上谋取不当利益。

3.2019年中秋节前、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先后2次给予南刘集乡政府陈某甲超市购物卡各0.1万元,共计0.2万元;请其利用职务便利,关照自己经营的墓地,帮助应对上级检查,使得墓地虚假回收的情况不被发现。

4.2018年4、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给予南刘集乡政府陈某乙超市购物卡0.2万元;请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自己违法用地事项上提供帮助。

5.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给予泗阳县民政局庄某某超市购物卡0.1万元;请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违规购买殡仪专用车辆事项上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宿豫监察委员会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任职文件、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庄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

200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泗阳县南刘集乡**居委会书记刘某丁协商选择**居委会**组和**村的一处土地作为墓地建设用地。被告人王某某与村民群众代表谈好以0.67万/亩价格签订了一次性私下购买农户土地协议。在被告人王某某建设墓地施工时,群众集体阻碍,要求提高地价,经过商谈确定土地出售总价为人民币共10万元钱,被告人王某某购得农用地约为11.5亩土地。

为墓地建设用地,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居委会**组群众以及承包人张某丙等人协商,将农村责任田约11亩,以每亩地2.8万元/亩的价格承包,用于建设墓地。

因墓地建设需要,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村民刘某戊与**村**组7户农户进行协商租用土地问题,经过协商刘某戊代表村民与被告人王某某签订协议,以2.8万元/亩的价格永久租用1.79亩土地及土地北侧的一个坑塘。与此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还通过村民朱某某与刘某甲等三人协商以2.8万元/亩的价格永久租用了村民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农用地,共计4.75亩。

2017年11月,泗阳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建设的泗阳县南刘集乡**纪念园项目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属违法占用土地,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停止违法行为。

经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建设的泗阳县南刘集乡**纪念园项目非法占用土地21653平方米(32.8亩)土地,其中15021平方米(22.75亩)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6632平方米(10.05亩)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2009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建设墓地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在建设墓地过程中造成6.72亩农田耕地被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丁、朱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农田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被毁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非法占用农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占用农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组织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一、二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