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公诉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玉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68********,高中文化程度,**县**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疆**县**镇**路**小区**单元**号。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行贿,被焉耆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逮捕,于次日由焉耆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纪检监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5日焉耆县监察委员会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事实。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尉犁县为承揽建筑工程、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减免土地交易费、减免土地出让金、拉近关系,先后向尉犁县主管相关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吴某某等5人赠送现金、购物卡、名表,价值共计89.20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行贿,数额达89.209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自勇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焉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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