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8〕2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6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行贿罪,2018年7月26日被曲靖市师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2018年10月26日由我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曲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为顺利承揽**县**镇**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路**段改造工程、农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公租房建设工程、文明路改造工程、农民服务中心建设附属工程等建设项目,并为在承揽相关工程后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帮助,先后16次向时任**县**镇党委书记、**县**街道党工委书记的钱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39万元。
2、2010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为顺利承揽**县**镇大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路大同段改造工程、农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公租房建设工程等建设项目,并为在承揽相关工程后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帮助,以及为了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多获得补偿款,先后14次向时任**县**镇镇长、**县**街道党工委书记的周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9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春艳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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